1895年8月1日凌晨六、七点,在福建省古田县华山上的两幢洋房里发生了一场命案。一群“斋会”(又叫“菜会”,清政府称之“菜匪”)成员持着枪、矛、剑、三齿叉、大刀等为武器,对洋房里面的史荦伯一家人进行殴打、刺杀和砍杀。最后,共计11人被杀害,7人受伤,皆英国人,还有一位美国妇女微伤。其中被杀害的11人中,有一人是在次日运往福州就医的途中丧命的。这一场命案一般被叫作古田教案、古田惨案、华山惨案的,本文统一称之为古田教案。
事情发生两天后,即3日时,古田教案的消息传至福州,顿时引起福州外国人,特别是洋商的群情激愤,同时也引起了美国政府的高度关注。美国华盛顿国务院国务卿艾迪致信美国驻北京公使田贝,要求他立刻向中国政府请求立即对受伤的美国妇女给予保护。田贝在向总理衙门要求保护美国公民之余,还表达了美国政府对此事件的谴责[1]。美国政府之后还派了“底特律”号洋舰驶到马江出海口示威,12日抵达闽江,碇泊在罗星塔锚地。政府而外,民间层面对此事件也抗议不断。美国《纽约论坛报》叫嚣要把中国置于“炮火之下”,使它受到“最严厉的制裁”[2]。寓华各地洋人也“无论其籍隶何国,合官绅士商为公会,各示其不能容忍之意”,上海洋人更是激烈,呼吁“此案不能再有所原谅,亦非收取偿银足以了事,故舍重惩而外,别无他想”,而这里的“重惩”甚至包括“割疆与界”[3]。《申报》于4日刊登了古田事件的第一次报道[4]。
中国政府方面,迫于舆论压力,福州将军庆裕在4日才向总理衙门报告了事件的发生。但由于信息闭塞,福州当局对“究竟华山地方系属何国教堂,有无洋人在内?所伤计有若干?教堂有无损坏?”均不知悉,只好派“福州府秦炳直驰往查办”[5]。清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第二天即回电旨详细询问了事件详情,并“著裕庆等查奏古田菜会反洋教原因并派兵拿犯”,保护好各处教堂寓所,“毋再生事为要”[6]。7日,清政府在收到6日福州当局对事件详情报告之后,仍去电询问“洋人派勇送省中途又毙一人,此系何国之人,因何致毙”[7],可见重视程度。
8日,时在英国的李鸿章来电反映:“英人闻得此信,举国甚为忿恨云。闻英使已电水师提督赴闽。”[8]本来,4日总理衙门已电驻英国公使龚照瑗,正式告知英国外务部,但英国当局尚未及时作出表态[9]。由于国内舆论,8日,英国首相Salisobury首次表明了政府的立场,要求中国政府严办事件凶手,保护外国传教士,又派驻扎福建领事前往古田闹事地方查办,由中国派兵护送。迫于各方压力,9日,光绪帝在《京报》上发出上谕,一方面表明中国政府对洋人的友好与一视同仁,“著各直省将军督抚等通饬所属务须实力保护教堂”,另一方面,也告诫居民不得借端生事,不得散播或听信谣言[10]。
8月12日,上海《字林西报》刊登了福州施美志(George B.Smyth)牧师所写的《古田屠杀》[11],对古田教案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作了了第一次详细的报告。文章认为古田教案是“中国迄今为止最骇人听闻的屠杀洋人事件”,除了要求严惩案件凶手外,还要求严惩那些教案发生时,“不但不给受害者任何帮助,反而动手抢劫,拿走尚在燃烧着的房子里任何值钱的东西”的人,以防止今后类似暴行的再发生。不过,文章却认为事件的起因并不是特意针对洋人的,而是反政府的斋会由于把政府的镇压归因于“归罪于史荦伯先生和其他洋人,而且断定这些教士提供了调兵所需要的资金”[12]。因此,他们认定,此次古田教案是一次报复事件,其本质仍是反政府的。
中外外交交涉的电件来往则更加频繁,总督、福建当局之将军、福州委员、通商局与英国美国领事、大使以及英国美国外务部之间,以及驻英大使龚照瑗之间通过电报沟通,就事件解决的下一步达成共识,拟定派出调查团赴古田调查。
英美当局与中国清政府达成一致意见,由英国驻福州领事满思礼(Robert William Mansfield)、副领事艾伦(E.L.B.Allen)、美国驻福州领事贺格森(J.Countney Hixson)、美军海军中校纽厄尔(J.S.Newell)、美以美会贵格理医生(J.J.Gyegory)、海军少尉埃文斯(Waldo Evans)、哈特医生(E.G.Hart)以及圣公会班为兰牧师(Banister William)和星牧师(L.H.Star)组成古田教案调查团[13]。8月13日调查团前往古田。福建地方当局则委派通商提调朱守以及副将朱必成带领练兵由省城护送其到古田。
16日,调查团到达古田,至此,古田教案的中外交涉正式进入案件的调查与审理阶段。
从8月16日达到古田,一直到10月26日调查团撤回福州(次日抵达),英美领事调查团,在古田共度过61天。其中从8月2日起,总共有28天用在审判案犯上。整个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前后共逮捕了207人;其中88名的案件在调查委员会的出席下进行审讯[14]。
在调查团来之前,知县王汝霖、副将唐有德后被革职留缉,易简被派来接替,他于8月5日到达古田;福州知府秦炳直也于8月7日抵达。调查团达到之后的次日,秦炳直知府即前来拜访。第二天(18日),易简知县接着来访。19日对他们作了回访。
17日,即调查团抵达次日,英国外务部在下议院补充重申立场:“务须俟拿到凶手惩办之后,方可商议赔款。”[15]同日,英美公使分别发电报给在古田的两位领事,强调“最为重要的是,所抓获和处决的是那些真正的罪犯”[16]。美国在此次事件中仅有一美国妇女受伤,总理衙门23、24致美国驻京大使田贝的信函里面即说“美国人既然在古田未受任何损失,敬请美国公使考虑,美国领事是否有必要前往古田观审。”但美国驻京公使田贝在回电中仍以美国公民在华安全为由,坚持参审,并认为总理衙门的要求提得太晚了[17]。31日,美国国务卿致函驻美公使杨儒,重申:美国“政府与英国会同调查古田闹事,只以保护美国公民人身与财产利益为限要的程度,而绝不会协助英国实现其别有用心的政治目的。”[18]类似的表述,在美国国务卿艾迪12日致田贝的来电中即有出现:要求寻求与英国与英国公使磋商,寻求合作的同时,坚持“不论对英国利益怎么重要,只要与美国无关,便应避免介入”的原则[19]。
在之后整个案件的具体调查与审理的过程中,因立场不同,中方与英美方发生了不少争议。
8月下半月,审讯尚在进行,易简知县发布了一道告示,附以对联甲总董的若干指示,具体提到斋会教徒和基督徒——说前者只要今后安分守己,可以准其登记,参加联甲;后者一样可以参加,不过要将出生年月日及何时人教登记在卷。英美方面认为这道告示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立刻恢复了斋会徒的地位,阻碍了案犯的缉捕,对联甲的热情泼上冷水,而且在基督徒心目中引起怀疑,因为把他们作为特殊阶层,入了另册。调查团对该告示及附带的指示提出反对,要求将其撤销,另发一道告示,并坚持在新告示中不得提及基督徒;同时应禁止斋会徒注册,须等到一年考验期满,出具决心遵守法纪的证明,而且只有经过与领事协商后方可解禁。9月5日,当地政府又交来一份底稿,调查团感到满意。但到了9月12日,原告示并没撤销,而且已经同意的告示亦未公布。24日易简知县又发布了第二道告示,仍旧贯[20]。这使得调查团很不高兴,认为“阻碍重重”。
8月30日,福州将军庆裕等向清政府奏报了现办古田菜会伤人毙洋人的具体情形,并称已将首犯刘祥兴、张赤、伪军师郑九九拿获[21]。美国驻京公使田贝在同日致总理衙门的电报说到:美国领事认为,“目前在当地负责调查的中国官员的权力十分有限,重要之事均须向总督禀明请示。”因此,在诸如闹事之类的事件,可以赋予调查审判法庭以全权,这样调查的效果会大得多[22]。对案件目前的进展并不满意。9月5日,田贝再次向总理衙门重申了美国政府的此项要求,并同时要求下令派遣一位高级官员前往古田,同时令该委员会有最后的裁决权[23]。同日,英国领事满思礼在“与古田县华山屠杀——导致十一名英国臣民丧生及其他人受伤——有关的福建中国官员的行为报告”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甚至认为这次闹事的起因,当局的软弱是间接原因(即他认为当地的官员与教案凶手不存在共谋关系,这点他们是完全无辜的)[24]。
福州将军庆裕却认为这是美国领事和调查团受教民鼓惑、公报私仇所致,在次日(6日)致总理衙门的来电中说道:“华山闹事,鹿教士云六七十人,又云百人。而领事出名单,竟至二百数十人,其为教民挟嫌开送可知。现获犯已及百人,讯明有确供十三人,尚有十人未经鞫定。皆据电禀,详细供词,尚未送到。按命抵偿,已有盈无绌。若欲照单大索,肆行诛戮,断办不到。现派许星翼赴古田,与领事商办。俟有定议,再电闻。”[25]美国方面觉得中国政府有息事宁人之意,在美国领事贺格森13日致田贝的来电中记到许星翼道台带来的总督口头指示:“告诉我到底要多少个人头,我可以立刻叫多少人头落地,只要这一案件能因此最后了结。”[26]次日,田贝致总理衙门的来电中再次重申“必须对案犯进行惩处,这是最主要的事。”[27]
9月初,在审讯进行期间,约48名嫌疑犯从拘押中释放出去。被释放的嫌疑人中有的恐吓路人。调查团声称,经调查发现,被释放的那些人中,有几个人与攻打华山有同谋关系,于是要求将已被开释的这些人,重新抓回,关进监狱,并通知各该官员,今后除非经过在公开法庭验查无罪后,不得再有释放情事。这些官员争辩不休,最后还是妥协,同意照办。然而调查团却认为,重新扣押却进行得极其缓慢。一个星期后,只有9人被抓回监狱。9月15日,田贝致美国国务卿奥尔尼的来电中还反映“领事抱怨中方拖延”[28]。可能是由于叙述角度的不同,16日,福州将军庆裕等奏报英美领事至古田观审情形时却说:“两领事当堂并未搀越一词,退后亦无异议。”[29]清政府次日的回电中说“该领事既观审签字,自无异词,一面即与商结案办法为要”[30],有尽快结案之意。
在9月21日以前,中国政府共抓获193人,其中43人曾到过华山。9月21日以后,抓到的人比较少。调查团坚持卷入的人还有100余名,在撤离古田当天,仍认为大多数人仍然逍遥法外。不过,同时,21日,美国政府再次重申:政府既不寻求以中方处斩人数多寡来衡量我国公民所受侵害的程度,也不以惩办参与暴行的卑微角色为满足。在坚决要求充分落实惩儆措施和依据要求赔偿在华美国侨民所受实际损失的同时,政府主要的和更高的目标是预防此类侵害事件的再次出现[31]。
在具体判刑方面,双方也有不少争执。21日,许星翼道台向美国领事贺格森表示:“总督要求量刑从宽。”不过,英美方面坚持,“凡是到过华山的人,均须一一判刑,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他们应该被处死。”田贝在致美国国务卿奥尔尼的来电中认为:在未宣判前,不应该考虑处刑从宽问题。“对定罪后的宽大处理问题,只能在各委员写成报告后,根据中国政府的建议加以考虑”[32]。24日,田贝再给贺格森的来电中再次强调:“你们只须让中国法律按其本身程序进行。如果依法判处死刑或其它刑罚,就依法执行。不要讨论宽刑问题。”这使得闽浙总督边宝泉在29日和10月1日致总督电中抱怨:“领事意终未厌,坚执盗匪不分首从之律,必欲诛尽”。“似此案外株连,不特了结无期,且恐激成他变。”他认为这是“总缘教民藉报似仇,暗中怂恿,领事受其播弄,一味刁难”[33]。
一直到10月15,调查团才显示出结案之意。田贝在致奥尼尔的两次来电中报告道:十七名罪犯将在古田处死(这样被处决人数共达二十三名)。总理衙门同意,所有带头人均要处死;所有参与者均应判刑;所有牵连者均要审讯。英国公使的意见是,委员会大概不久可以休会,将随后的审讯留给中国法庭去进行。“鉴于我们曾经紧紧追随英国,所以我认为在英国放弃调查之后,我们不应该继续从事调查。”[34]21日,古田再次处决了14名案犯。26号,各委员离开。11月7日有5人在福州被处斩。
11月,美国海军中尉钮厄尔在福州向美国国务院作了详细的事件报告。11月8日,闽浙总督边宝泉也向总督作了“奏报古田菜会杀毙洋人各犯分别办结摺”工作总结。不过,尽管案件审理暂告一段落,美国方面仍要求此次事件中渎职的官员要负起相应责任,比如《钮厄尔的报告》中就对福建省古田县知县汪育旸、王汝霖、易简、委员何鼎、原建阳县知县李春辉、典史李企曾、士绅曾光逵、福州知府秦炳直、候补盐道唐宝谦、道台许星翼、通商局提调陈道台、直至前后两个闽浙总督做了控诉[35]。21日,美国国务卿奥尼尔在致田贝的来电中强调,国务院更关注的是:确保美国人今后得到安全保障;确定有关官员对这次屠杀所负的责任[36]。两年后,在古田教案中受伤的宝精英师姑得到中国政府1880元(墨西哥银元)的赔款。不过就算如此,美国政府仍要求当时的涉事官员“对他们分别管辖地区所犯的暴力行为负责”[37]。
[1]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20-421. ↩
[2] 转引自刘国平:《1895年古田教案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页68. ↩
[3] 《闹教汇志》载于《万国公报》卷79第27-31页光绪二十一年七月。 ↩
[5]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589. ↩
[6]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589. ↩
[7]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592. ↩
[8]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592-593. ↩
[9] 张贵永主持:《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一)。台北:台北中央研究院,1974:138. ↩
[10]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598. ↩
[11]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27-432. ↩
[12] 参见《纽厄尔的报告》。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75-476. ↩
[13] 《纽厄尔的报告》1895年11月,见于陈増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中华书局,2000:469. ↩
[14] 《纽厄尔的报告》1895年11月,见于陈増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中华书局,2000:469,477. ↩
[15] 《李文忠公全集》(电稿二十一)页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转引自刘国平:《1895年古田教案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页69。 ↩
[16]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24 ↩
[17]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34. ↩
[18]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35. ↩
[19]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22. ↩
[20]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79-480. ↩
[21]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600. ↩
[22]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36. ↩
[23]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36. ↩
[24]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53-457. ↩
[25]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600. ↩
[26]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38. ↩
[27]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39. ↩
[28]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39. ↩
[29]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603. ↩
[30]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603. ↩
[31]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41. ↩
[32]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42-443. ↩
[33]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611-612. ↩
[34]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50. ↩
[35] 陈增辉主编:《清末教案》(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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