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第四卷探讨了不少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几乎上都是对前三卷所涉及到的问题的回应,而且是一种深化。
首先是关于城邦的正义的问题。“个人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苏格拉底在第二卷已经进行了区分,这个区分当时为的是回应阿得曼托斯对其正义说法的诘问,同时苏格拉底也指出,“个人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具有可类推性(下详)。此处关于城邦的正义问题,也是由阿得曼托斯再次提出,这体现了《理想国》一书的连贯性。阿得曼托斯对苏格拉底所谓的护卫者的培养进行了质疑,他认为这种培养的结果是以护卫者完全失去个人幸福为代价的,因为护卫者除了尽忠职守之外,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拥有生活上的享乐。换句话说,如果“理想国”是建立在一部分人的不幸福上,又如何能称得上是“正义的城邦”呢?这是阿得曼托斯问题的本质。苏格拉底对此的回应仍是以社会契约或者社会分工为理论前提。这个理论前提预设了一种城邦的“整体幸福”观,也就是城邦功利的最大化,用苏格拉底自己的话说就是:“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也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进一步论证到,在正义的城邦框架下,社会各个阶级的幸福并不真正来源于物质上的享乐,而毋宁是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工作”所带来的“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如此,整个城邦才可能是一个罗尔斯所谓的良序社会(well ordered society),用苏格拉底话来讲,才是本质上的幸福的可持续的“是一个的国家”而不是有名无实的“似乎是一个的国家”。
苏格拉底在论述上述问题时,还涉及到了两个有趣的观点。一个是关于城邦阶级划分的等级差,或说各阶级之间重要程度的区别。小孩、女人、奴隶和名义上是自由人的为数众多的下等人,在苏格拉底看来并不代表着一个城邦的智慧与勇敢(下详),而在人数上占比极少的护国者和护卫者才是,所以后者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关乎整个国家的存亡,与皮匠、陶工之类的不干活,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由此可见,苏格拉底所构筑的理想国在结构上实际呈金字塔形,自下而上,其人数与其重要性是成反比的。就这个意义而言,《理想国》一书对护卫者的培养着墨甚多,或许可以这么理解:护卫者以下的阶级是无可多谈的,而护卫者以上的阶级又不必另外多谈,因为苏格拉底已经俨然以一“哲学王”或城邦构建者的身份在谈论城邦的分工与制度,这已经是一种直接的示范了。另一个有趣的观点是说,维护城邦的正义,亦即稳定好城邦分工的动态稳定,不能用借用贫富的手段,而必须依据全体公民的天性,使之各尽其能,有什么样的天赋,便派给他什么样的任务。或许在苏格拉底看来,一个至善至美的城邦,一如至善至美的神,其结构与状态务必是稳定而不是变动的。这是他反对贫富的原因,因为“富则奢侈、懒散和要求变革,贫则粗野、低劣,也要求变革”,这种变革会对已经完美的城邦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说到底这还是一种中庸,正如在体量上,最佳限度是“大到还能保持统一”,过犹不及。
要实现上述城邦结构的动态稳定,教育和培养便成了应该考虑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苏格拉底在前面两卷已阐之甚详,可以不必赘述,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教育和培养所采取的艺术形式必须是稳定的,而不能是多变的。这一点在之前已涉及不少,这里不妨以音乐为例,摘录苏格拉底的一段话对此进行证明:“音乐的任何翻新对整个国家是充满危险的,应该预先防止。因为,若非国家根本大法有所变动,音乐风貌无论如何也不会改变的。”《毛诗正义序》里对《诗经》的体裁有“风雅颂”之分,其中颂作于治世,天下谐和,故作以“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所以是诗的最高形制。而风和雅,尽管有些也是作于治世的,终究不是一个至治的国家所该有的文学产物,如果我们以苏格拉底的标准来审视的话。但无论如何,在理想层面,文学应该反映美好的社会现实,这一点,是中西攸通的。区别在于,中方更具实践理性精神,所以提出了风雅存在的必要性;而西方更有理想主义精神,热衷于严格的逻辑推导。二是教育和培养对社会的塑造作用至关重要,为法律所不能替代。“理想国”的构筑基于社会分工或社会契约,但也不尽然是近代意义上的充满法律条文的社会契约。苏格拉底说:“如果孩子们从一开始做游戏起就能借助于音乐养成遵守法律的精神,而这种守法精神又反过来反对不法的娱乐,那么这种守法精神就会处处支配着孩子们的行为,使他们健康成长,一旦国家发什么变革,他们就会起而恢复固有的秩序。”由此他认为把教育和培养能改变的东西订立成法律是“愚蠢的”,因为在一个拥有遵守法律精神的社会里,“需要什么规定,大多数他们自己会容易发现的”。苏格拉底这种理想精神或许不切实际,已为两千多年来的历史事实所否决,但是教育作用的潜移默化与深远影响,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不能低估的。在这一认识上,苏格拉底可谓远见卓识。
至此,苏格拉底对理想国的构筑就已大致完成(涉及到了分工、结构、原则、制度等等),他认为如此一个城邦就已经算是“正确地建立起来了”,那么,从定义上看,“它就应是善的”。苏格拉底进而认为,“那么可想而知,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这便从对城邦进行规定转变为进行描写了。但对于读者来说,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断定城邦的这四种特征便已构成了构筑出来的理想城邦的所有维度,因为苏格拉底假设,这四种特征彼此相互区别,我们可以充分运用排除法,找到一个便可排除一个,余下其他未发现的特征,直到最后所有特征都得到充分的描写。这就意味着这四个特征是用完全归纳法归纳出来的,但至于这个如何归纳、如何保证这是完全归纳,则完全又是缺乏明证,甚至不可证明的(从经验上看,我们并不否认这四个特征是理想城邦所该有的特征,但是不是全部,这是无法保证的)。所以在这里,在某种意义上,苏格拉底对理想城邦的特征的描写与其说是为了完全归纳,不如说是另有用意,他的醉翁之意可能在于反过来确认社会分工的正义性和反过来证明第二卷所提出的一个理论假设,亦即“个人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具有类推性。这就使我们有必要简要介绍下苏格拉底为理想城邦划分的四种特征。
城邦的智慧指的是城邦的谋划,一个智慧的城邦是因为它有很好的谋划,能管理好“整个国家大事,改进它的对内对外关系”。在苏格拉底看来,这是护国者的知识,为其他社会阶层所不拥有。城邦的勇敢指的对城邦自身安全与主权的保护能力,这个则全然是护卫者的职责了。城邦的节制指的是城邦的协调或和谐能力,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节制“贯穿全体公民”,维系城邦内部的团结与稳定。城邦的正义,根据苏格拉底的排除法,指的则是对于上述城邦三个特征的促发与维持,用他的原话说就是,正义“就是这个能够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市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它们的这个品质”。由此苏格拉底确认到:“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在此得到统一。
为了证明“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只是大小不同本质相同的同一事物,苏格拉底还试图从“个人的品质”出发,从小到大地证实这点。苏格拉底认为,在城邦里,有三等人:生意人、辅助者和谋划者(后二者实际上是护卫者和护国者,前者则是社会具体事务的从业者);而在人的灵魂里,也同样有三个成分与之分别对应:欲望部分、激情部分、理性部分(证明从略。这种分类实际上也遇到了如何证实是完全归纳的困境。)。所以苏格拉底得出结论:“在国家里存在的东西在每一个个人的灵魂里也存在,且数目相同。”而根据“仅本身的东西关系着仅本身的东西,特定性质的东西关系着特定性质的东西”原则,于是“个人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的可类推性(或者直接说是同一性),不言而喻!
如同本文反复强调的,苏格拉底的这种证明毕竟在逻辑的起点上是不可靠,也就是他的大前提争议甚大,但他的问题分析思路,则非常有趣,值得关注。从第一卷引发正义问题、第二卷引发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问题、第三卷引发正义城邦的构建问题到第四卷对上述所有问题的回应,实际上也可以说是这种苏格拉底式的问题分析思路的体现。循环往复,严谨逻辑,但在起点上却十分不确定,因而也就无法在结论上取得最终的答案。一切的答案最终也只能是根据最本质的世俗经验推导出来的方向性指引,而不是具体到概念的确定。这应该也是第四卷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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